(2016)苏1322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高清春与刘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清春,刘小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294号原告高清春,居民。被告刘小飞,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清春诉被告刘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清春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清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祝红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