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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高清春与刘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清春,刘小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294号原告高清春,居民。被告刘小飞,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清春诉被告刘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清春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清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祝红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