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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执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王小娟与房爽、赵建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娟,房爽,赵建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绿执字第764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娟,女,1973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房爽,女,1983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赵建春,男,1963年1月24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区。申请执行人王小娟与被执行人房爽、赵建春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房爽、赵建春未能按照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5)绿民二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小娟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5)绿民二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国民审判员  韩 维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万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