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06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陈显鑫诈骗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显鑫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0106刑初76号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显鑫。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5月16日被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1月4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1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以海龙检公诉刑诉[2016]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显鑫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传心、杨松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显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5年7月,被告人陈显鑫化名陈子懿,虚构职业、隐瞒婚姻状况与被害人陈某甲确立男女朋友关系后,向陈某甲所要人民币5000元供其花销;后又虚构给陈某甲买礼物被海关查扣需要缴纳罚款、谎称办理汽车过户手续等事由,骗取陈某甲人民币3680元。二、2015年9月,被告人陈显鑫化名陈子懿,虚构职业、隐瞒婚姻状况与被害人陈某乙确立男女朋友关系后,同年9月9日,陈显鑫谎称有朋友高息借款,骗取陈某乙通过微信软件向其转款人民币2万元,后以蓝翔汽车租赁服务中心客户李某某的名义伪造借条交予陈某乙。同年9月12日,陈显鑫谎称钱包丢失需要钱应酬等事由,骗取陈某乙共计人民币7000元。三、2015年9月,被告人陈显鑫谎称自己系怒放酒吧的股东身份,并与被害人朱某某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后陈显鑫以找人办事需支付劳务费的事由在海口市龙华区XX路XXXX小区X栋X幢XXX房处,骗取朱某某人民币4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显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396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显鑫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陈显鑫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通过虚构自己的身份,同时与多名女性建立恋爱关系并获取被害人的信任,后在交往的过程中虚构事实与理由骗取被害人钱财用于个人消费挥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5年7月,被告人陈显鑫化名陈子懿,虚构职业、隐瞒已婚的事实与被害人陈某甲确立男女朋友关系,并向陈某甲索要人民币5000元供其花销;后又虚构给陈某甲买礼物被海关查扣需要缴纳罚款、谎称办理汽车过户手续等事由,骗取陈某甲人民币3680元。二、2015年9月,被告人陈显鑫化名陈子懿,虚构职业、隐瞒已婚事实与被害人陈某乙确立男女朋友关系,同年9月9日,陈显鑫谎称有朋友高息借款,骗取陈某乙通过微信软件向其转款人民币2万元,后以蓝翔汽车租赁服务中心客户李某某的名义向陈某乙出具借条。同年9月12日,陈显鑫谎称钱包丢失需要钱应酬等事由,骗取陈某乙共计人民币7000元。三、2015年9月,被告人陈显鑫谎称自己系怒放酒吧的股东,并与被害人朱某某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后陈显鑫虚构找人办事需支付劳务费的事由在海口市龙华区XX路XXXX小区X栋X幢XXX房处,骗取朱某某人民币4000元。2015年9月15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陈显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显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朱某某的报案书及陈述,证人冯某某、符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借据、转账凭证、银行交易流水清单、微信转账交易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扣押物品清单、案发现场示意图、被告人陈显鑫的常住人口信息表及其在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显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39680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显鑫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显鑫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显鑫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显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2018年7月14日止。)二、扣押在案的苹果牌手机一部折价退赔被害人。三、尚未退还的赃款责令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许 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史 丽书 记 员 裴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