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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2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郑某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02刑初14号公诉机关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男,1968年10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南平市延平区。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11月2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月11日被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以延检诉刑诉(201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敏、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郑某在南平市延平区316国道亿发商贸城路边向一名陌生男子以3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支改装射钉枪及射钉弹、铅弹,存放在家中一楼的储物间,其后多次使用该枪支、弹药到山上打猎。经鉴定,郑某非法持有的改装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2015年10月13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传唤被告人郑某到案,随后郑某带民警到其家中,将改装射钉枪一支、射钉弹六十五粒、铅弹二十三粒上交。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被告人郑某的户籍证明、南公刑鉴(2015)1061号鉴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检查笔录、被告人郑某现场辨认笔录和现场辨认照片、现场图及枪支检查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及射钉弹六十五粒、铅弹二十三粒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代理审判员  陈燕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惠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