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陈光金诉秦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光金,秦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277号申请执行人陈光金,生于1968年,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被申请人秦辉,现年40岁,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陈光金申请执行(2008)涪民初字第223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秦辉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秦辉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红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海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