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长阳执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任荣鹏与周元宁、颜其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荣鹏,周元宁,颜其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长阳执字第00209号申请执行人任荣鹏,退休工人。被执行人周元宁。被执行人颜其旭。本院在执行任荣鹏与周元宁、颜其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根据本院已生效的(2013)鄂长阳民初字第004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周元宁应偿任荣鹏借款本金170000.00元,并从2008年8月15日起至履行完毕时止按月利率12.48‰支付利息。颜其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7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000元由周元宁负担,前述内容至今分文未付。经执行查明,二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周元宁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鄂长阳民初字第004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后,可再次申请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民审判员 赵 勇审判员 田小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芳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