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82财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徐君与廖元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君,廖元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财保24号申请人徐君。被申请人廖元亮。申请人徐君因与被申请人廖元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京QXXX**号轻型厢式货车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刘建彬自愿以自有的鲁J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为本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京QXXX**号轻型厢式货车予以查封、扣押,保全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二、对担保人刘建彬的鲁J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光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郎贝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