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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6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东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孟金发、唐安连、孟金洪、孟元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东县支行,孟金发,唐安连,孟金洪,孟元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6执14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东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蔡军,会东县支行行长,营业场所:会东县汇金路南段1号。被执行人:孟金发,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唐安连,女,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孟金洪,男,196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孟元飞,男,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东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孟金发、唐安连、孟金洪、孟元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孟金发、唐安连、孟金洪、孟元飞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孟金洪在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嘎吉分理处账户的存款37143.91元扣划至会东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海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