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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执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XX军与王焕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军,王焕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执字第257号申请执行人XX军。被执行人王焕友。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全部案款已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3)源民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代理审判员  亓文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