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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初字第00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江苏开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盐城金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阙金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开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盐城金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阙金鼎,阜宁县工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初字第00696号原告江苏开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静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应青,江苏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盐城金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街道办事处条河村*组。法定代表人阙金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阙金鼎,市民。被告阜宁县工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澳洋工业园区官王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轾,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开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盐城金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阙金鼎、阜宁县工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庭外自愿达成和解,原告江苏开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遂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开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开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740元,减半收取42370元,由原告江苏开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张加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金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