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赵士禹与马庆銮、丁安全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士禹,马庆銮,丁安全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字第396号原告:赵士禹,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马庆銮,女,汉族,宿州市人。被告:丁安全,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士禹与被告马庆銮、丁安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士禹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士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原告赵士禹承担。审 判 长 胡士君代理审判员 付 贵人民陪审员 王 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