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2执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任发亮与庞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发亮,庞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02执1号申请执行人任发亮。被执行人庞晓东。本院(2015)新民初字第15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5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庞晓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王蕊系被执行人庞晓东之妻,该笔欠款系夫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庞晓东及其妻王蕊的存款及收入(具体数额与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毫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亚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