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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3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余尚武与何玉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尚武,何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23执24号申请执行人:余尚武,男,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被执行人:何玉辉,男,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申请执行人依据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呼民初字第201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何玉辉支付申请人余尚武案件款53719.4元。未执行标的53719.4元(不含延期支付利息),执行费705.79元(未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呼民初字第20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沙塔尔代理审判员  郑 霞代理审判员  盛建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明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