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4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哈那提别克b斯哈克与陈国谦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那提别克·斯哈克,陈国谦
案由
牧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4042号原告:哈那提别克·斯哈克,男,1945年6月1日出生,哈萨克族,现住新疆新源县。被告:陈国谦,男,195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新源县。原告哈那提别克·斯哈克诉被告陈国谦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世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哈那提别克·斯哈克、被告陈国谦及翻译夏尔巴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哈那提别克·斯哈克诉称:2011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放牧合同,原告同意给被告放80只羊和3头牛,当时双方约定每一只羊每一个月放牧费13元,一头牛一个月放牧费60元,签订合同时被告支付了2000元放牧费,此后原告2011年放了被告家三头牛5个月,2012年、2013年分别放了6个月,被告家的80只羊原告2011年放了7个月,原告的放牧费共是10340元,原告放牧时间,被告家的一头大牛和一头小牛丢失后,原告报案后,第一次向原告赔了3600元,第二次赔了2000元,共给被告赔了5600元,但被告还是用种种理由不愿给付剩余放牧费834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放牧费834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陈国谦辩称:原告给我代牧属实,但是原告说给我3600元这不符合事实,我们之前因丢牛的事情在法院进行过诉讼。而且我如果没有把钱给完,原告也不会让我将羊赶回去,我们那里都是将当年牛羊的代牧费给完才会把牛羊给我们。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日,原被告签订一份放羊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陈国谦将其所有羊和牛交给被告哈那提别克进行代牧,代牧费每只羊每月10元、每头牛每月50元,2头大牛作价每头6000元,小牛每头作价4500元,丢掉按合同价格赔偿等条款。合同签订后,被告陈国谦委托阿依库尔曼将其所有的80只羊和3头牛赶到原告处交付给原告,冬季原告将被告所有的羊和牛返还给被告。2012年4月26日,双方继续发生代牧关系,并签订放羊、牛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80只羊和3头牛交给原告代牧,代牧费每头牛每月60元,大牛作价5000元,小牛3000元等内容。合同签订后,被告将其所有的羊和牛交付给原告进行代牧。2012年11月,原告在代牧期间,将被告的一头大牛和一头小牛丢失,2012年11月1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哈那别克放牛费叁仟陆佰元正(3600元),三头牛费用未交。2012年11月10号,陈国谦”。在原告将2头牛丢失后,一直未将丢失的牛找回,2014年1月27日,陈国谦起诉至法院,要求哈那提别克赔偿两头牛的损失2万元,审理期间哈那提别克提起反诉,要求陈国谦支付牛的代牧费用9040元,2014年6月28日本院做出(2014)新民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哈那提别克赔偿原告两头牛损失12500元;陈国谦偿还哈那提别克代牧费3600元。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对牛的代牧费用已经处理,故该案原告起诉要求的是羊的代牧费用。以上事实,由原、被告庭审陈述、(2014)新民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代牧合同、证人证言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代牧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主张代牧合同中羊的代牧费用,��根据原被告的交易方式,本院认为,原告在(2014)新民初字第509号民事案件中主张牛的代牧费用时,能以欠条为据予以主张,如被告未支付羊的代牧费用,原告应在将被告的羊返还之前,要求被告向其出具欠代牧费的相关证明,现原告只以代牧合同证实其主张,并不能证明所欠羊的代牧费的具体数额,且合同中约定的代牧牲畜的单价也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一致,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有效证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哈那提别克·斯哈克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哈那提别克·斯哈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代理审判员 世 晶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俊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