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辖终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广州市奥琪曼制衣有限公司与白剑锋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88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剑锋,广州市奥琪曼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剑锋,住址地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孙建宁,广东东方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奥琪曼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陈海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建放,广东国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白剑锋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322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称:其住所地为广州市天河区前进珠力二街1号东梯601房,依据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本案应由天河区法院管辖。要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履行买卖合同产生纠纷提起的诉讼,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5年6月24日签订《货款结算确认书》,双方约定管辖地法院为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是协议管辖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协议管辖条款没有违反民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是有效的协议管辖条款,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志刚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丽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