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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忻中民终字第1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唐山北亚科技有限公司与阮佳友、侯祖胜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山北亚科技有限公司,阮佳友,侯祖胜,敖洪华,黄兴武,杨德国,钱孝华,叶耀洲,陈天琼,金延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中民终字第11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唐山北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开发区欣荣街*号。组织机构代码75026386-2。法定代表人郑茂泉,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玉田,山西正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凯业,男,系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阮佳友,男,198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白河县人,农民,住本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侯祖胜,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白���县人,农民,住本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敖洪华,男,1955年9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白河县人,农民,住本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黄兴武,男,196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什邡市人,农民,住本村,。阮佳友、侯祖胜、敖洪华、黄兴武共同委托代理人郑猛,江苏省盐城市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杨德国,男,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白河县人,农民,住本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钱孝华,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白河县人,农民,住本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耀洲,男,1954年5月7日出生,汉族,���西省白河县人,农民,住本村。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天琼,女,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什邡市人,农民,住本村,。原审第三人金延学,男,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住太原市杏花岭区。上诉人唐山北亚科技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阮佳友、侯祖胜、敖洪华、杨德国、钱孝华、黄兴武、叶耀洲,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天琼,原审第三人金延学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2014)原民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唐山北亚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玉田、郭凯业,被上诉人阮佳友、侯祖胜、敖洪华、黄兴武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郑猛暨被上诉人阮佳友、侯祖胜,原审第三人金延学到庭参���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2014)原民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发回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唐山北亚科技有限公司。审判长  连林梅审判员  张效良审判员  杨 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焦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