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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民申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于开文与孙仁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再审审查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于开文,孙仁德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民申1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于开文,男,汉族,1969年3月21日出生,集安市人,农民,住集安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仁德,男,汉族,1966年2月21日出生,集安市人,农民,住集安市。再审申请人于开文因与被申请人孙仁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通中民一终字第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16年1月11日依据于开文向本院提交的《申请再审人确认送达地址书》上载明的通信地址向于开文发出传票,传唤其来本院接受询问。于开文于2016年1月15日签收传票,但其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本院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于开文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 判 长  刘海英代理审判员  杨 敏代理审判员  周 婧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