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21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程家添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家添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421刑初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家添,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15日被苍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由苍梧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月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刑诉(2015)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家添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农金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家添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8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程家添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李某从苍梧县京南镇沿江公路往长发方向行驶,行至苍梧县京南镇旺安村上沙组路段,撞上陀某停放在路边的小汽车(车牌:桂D×××××),造成两车损坏、被告人及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程家添属于醉酒驾驶。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程家添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陀某无责任。另查明,被告人程家添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65.27395mg/100ml。被告人程家添属于无证驾驶,与被害人李某、陀某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李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李某的谅解;赔偿了陀金的部分经济损失。案发后,被告人程家添受伤住院,2015年3月2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程家添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陀某的陈述;书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物品发还凭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协议书、收条、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乙醇定量分析检验报告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家添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李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赔偿了陀金的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家添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限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娟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严月婵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