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山民初字第8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深圳国琦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赛科斯通电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国琦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赛科斯通电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山民初字第884-2号原告深圳国琦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XX,组织机构代码XX。法定代表人徐国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玉凤,该公司财务。被告深圳市赛科斯通电路有限公司,住所地XX,组织机构代码XX。法定代表人汤建轩。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国琦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赛科斯通电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及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国琦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罗先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