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48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夏登领与李晓辉、冯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登领,李晓辉,冯娜,李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4846号原告:夏登领,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晓辉,男,198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冯娜,女,198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辉,男,1982年1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登领诉被告李晓辉、冯娜、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登领于2016年1月22日以与被告已于庭外达成以被告李晓辉的房产抵偿此债务的协议为由,特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登领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登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夏登领负担。审 判 长 丰灵芝审 判 员 梁东杰人民陪审员 张 慧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