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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81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张和全与周德梅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和全,周德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81民初502号原告张和全,住贵州省赤水市。委托代理人李茂秋,赤水市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德梅,现住贵州省习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和全诉被告周德梅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和全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和全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和全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50.00元,由原告张和全承担。审判员  赵元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玉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