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81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张和全与周德梅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和全,周德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81民初502号原告张和全,住贵州省赤水市。委托代理人李茂秋,赤水市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德梅,现住贵州省习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和全诉被告周德梅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和全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和全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和全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50.00元,由原告张和全承担。审判员 赵元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玉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