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旅民初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贞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贞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旅民初字第1241号原告赵某某。被告贞某某。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贞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4月8日登记结婚,无婚生子女。双方结婚初期感情尚可,近几年感情不和,没有共同语言,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没有尽到家庭责任与义务,双方已分居多年,无法共同生活。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出庭应诉,亦未依法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2日,原、被告通过他人介绍认识。同年4月8日,双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办理完结婚登记手续后未共同生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生育子女。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2012)旅民初字第1298号民事卷宗、证明及原告陈述在卷为凭,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通过他人介绍相识,结婚登记后未共同生活,至今已近七年,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贞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公告费人民币1600元、其他诉讼费人民币50元,合计人民币1950元,原告赵某某自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赵某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贞某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琳琳人民陪审员 赵永利人民陪审员 陈 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乔方圆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