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明华、王朝伟诉被告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华,王朝伟,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500号原告刘明华。原告王朝伟。被告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长江街-27号。法定代表人韩树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华、王朝伟诉被告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窈窈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岩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