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赫法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张祥会申请执行陈美美一案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祥会,陈美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赫法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张祥会,女,1974年10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赫章县罗州乡。被执行人陈美美,女,1982年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张祥会申请执行陈美美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588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陈美美无可供执行财产而无法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赫章县人民法院(2015)黔赫法执字第191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书华审判员 文天朝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