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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四终字第2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智敏与被上诉人巩义市水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巩义市孝义街道办事处孝南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巩义市水务有限公司,巩义市孝义街道办事处孝南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四终字第2824号上诉(原审原告)李智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巩义市水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铁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文波,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巩义市孝义街道办事处孝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靳树森,村委会主任。上诉人李智敏与被上诉人巩义市水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巩义市孝义街道办事处孝南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智敏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智敏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智敏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李智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石红振审判员  邢彦堂审判员  杜麒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保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