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贾宏与宁夏鸿天房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宏,宁夏鸿天房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字第142号原告贾宏,女,197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代理人许宝贵,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鸿天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宁夏机电批发市场15号楼二层52号。法定代表人苟胜利,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辉、张小军,宁夏正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宏与被告宁夏鸿天房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存在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俞德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安逸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