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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626刑初第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胡家琼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丘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丘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家琼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626刑初第3号公诉机关丘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家琼,女,1967年7月1日生,小学文化,城镇居民,家住丘北县。2006年6月18日被文山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0年4月6日被砚山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1年6月2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13日因盗窃被丘北县公安机行政拘留14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9月11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丘北县看守所。丘北县人民检察院以丘检公诉刑诉(20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家琼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6年1月21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丘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朝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家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丘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1日,被告人胡家琼骑摩托车窜至丘北县双龙营镇普者黑村民委普者黑村刘某1经营的商店内以买八宝粥为由盗窃云烟(软珍品)香烟一条,后窜至冯某1经营的商店内盗窃云烟(软珍品)香烟一条,后又窜至刘某3经营的商店内盗窃玉溪(硬)和谐牌香烟一条。经鉴定,被盗的三条香烟总价格为880元人民币。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家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秘密方式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且系累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对被告人胡家琼骑判处三个月以上1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胡家琼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列举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1日,被告人胡家琼骑摩托车窜至丘北县双龙营镇普者黑村民委普者黑村刘某1经营的商店内以买八宝粥为由盗窃云烟(软珍品)香烟一条,后窜至冯某1经营的商店内盗窃云烟(软珍品)香烟一条,后又窜至刘某3经营的商店内盗窃玉溪(硬)和谐牌香烟一条。案发后,被盗香烟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经价格鉴定:被盗的三条香烟总价格为880元人民币。上述事实,有当庭质证并确认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证明、网上比对查询证明,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告人胡家琼供述,被害人刘某1、刘某2、冯某1、刘某3、唐某陈述,证人冯某2、冯某3证言,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物品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以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家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880元,属数额较大,且系累犯,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丘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家琼犯盗窃罪,事实清楚,所列举的证据合法有效,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被告人胡家琼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庭审中,被告人胡家琼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故对被告人胡家琼的量刑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之间判处,并处罚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家琼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付。(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2016年3月10日止。)二、作案工具丘北燃油02102号(125T-2型)轻便助动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李宾果审判员  伍新声审判员  XX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解若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