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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叶民初字第07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术生等四人诉被告汪秉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奎,李凤德,李术生,李春波,汪秉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叶民初字第07140号原告张奎。原告李凤德。原告李术生。原告李春波。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旺山。被告汪秉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术生、李凤德、张奎、李春波诉被告汪秉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术生、李凤德、张奎、李春波于2016年1月22日以自动撤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术生、李凤德、张奎、李春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术生、李凤德、张奎、李春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白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