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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02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郭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102刑初13号公诉机关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某,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于2015年9月15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乐市中检公诉刑诉(201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经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淡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23日,被告人郭某某驾驶川L676**号大型普通客车从乐山市市中区大佛景区往乐山市五通桥区方向行驶。12时15分许,当该车行驶至省道104线146KM处跨越双实线掉头时,与从市中区方向往五通桥区方向行驶的由聂某甲驾驶的川LHS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涂某某)相撞,造成聂某甲抢救无效死亡、涂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郭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聂某甲、涂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另查明,死者聂某甲与伤者涂某某系夫妻关系,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所在的乐山市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积极赔偿死者聂某甲家属以及伤者涂某某的经济损失,聂某甲的家属对被告人郭某某出具了谅解书。诉讼中,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理事故案件登记表;取保候审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证明及驾驶、行驶证等复印件;到案经过;通话记录;法医病理鉴定、死亡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事故车辆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协议、谅解书、收条复印件;被害人涂某某的供述;证人聂某乙的证言;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郭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以及悔罪表现,其所在社区亦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胡芮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 玮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