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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商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原告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沪龙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所有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沪龙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商初字第139号原告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中兴路10号A109.法定代表人韩方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西华,北京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沪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新港开发区新生圩1号A座010号。法定代表人黄峥。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中山东路90号。负责人吴国元。委托代理人王广军、张建伟,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沪龙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沪龙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99800元,减半收取49900元,由原告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樊荣禧代理审判员  孙 天代理审判员  王方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姮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