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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21财��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惠丽与许承如、庞立清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惠丽,许承如,庞立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521财保1号申请人:陈惠丽,女,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合浦县。委托代理人:田永鲜,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许承如,男,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被申请人:庞立清,女,43岁,汉族,住所地:合浦县。申请人陈惠丽因与被申请人许承如、庞立清买卖合同纠纷,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许承如(身份证号码:)所有的储蓄于中国农业银行合浦县石康支行账号为62×××74中的存款24000元。为此,申请人陈惠丽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储蓄于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乾江分社账号为62×××38中的存款24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惠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陈惠丽所有的储蓄于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乾江分社账号为62×××38中的存款人民币24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许承如所有的储蓄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县石康支行账号为62×××74中的存款人民币24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莉远审 判 员 黄有标审 判 员 张 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刘成欣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在采取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措施时,责令利害���系人或者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当书面通知。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