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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2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王栋与王泽、保文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栋,王泽,保文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2民初82号原告王栋,男,汉族。被告王泽,男,汉族。被告保文志,男,汉族。原告王栋与被告王泽、保文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需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4元,减半收取367元,由原告王栋负担。审判员 刘 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灵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