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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蓬法民二初字第1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中山市东凤镇天邦电子经营部与江门市环宝光电照明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东凤镇天邦电子经营部,江门市环宝光电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民二初字第1308号原告:中山市东凤镇天邦电子经营部,住所地中山市。经营者:李树河。委托代理人:肖伟梅、蓝颖琪,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门市环宝光电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法定代表人:李月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东凤镇天邦电子经营部诉被告江门市环宝光电照明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东凤镇天邦电子经营部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东凤镇天邦电子经营部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东凤镇天邦电子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山市东凤镇天邦电子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洪荣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诗欣第1页共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