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81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梁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130号原告梁某,女,1984年2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滕州市。委托代理人徐家旺,滕州市大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男,198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梁某承担。审判员 刘亚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