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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81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梁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130号原告梁某,女,1984年2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滕州市。委托代理人徐家旺,滕州市大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男,198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梁某承担。审判员  刘亚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