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刑更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谭朋伟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9号罪犯谭朋伟。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作出(2013)定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朋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600元及银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5年12月14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谭朋伟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7月21日至2015年10月23日,获考核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朋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4月14日起至2026年7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代理审判员  谷 莉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