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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民特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谢春光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确认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特64号申请人谢春光,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谢春花,女,196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谢春英,女,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肖春龙,莱州市城港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谢春花、谢春英共同委托。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谢春光、谢春花、谢春英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谢春光、谢春花、谢春英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6年1月22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谢庆禄(曾用名谢庆绿)名下,座落于莱州市城港路街道东朱杲村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大原镇政字第02-0394号;土地使用证号:莱宅集建(91)字第14130394号】,由甲方谢春光继承,归甲方谢春光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綦俊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