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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常熟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保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保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4号原告常熟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商业街3幢3-2号。法定代表人陈又琳。委托代理人张润甜,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保芬。本院受理原告常熟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沈保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常熟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熟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文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