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民二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马浩钧与董善超,钟蔼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浩钧,董善超,钟蔼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茂化法民二初字第490号原告马浩钧。被告董善超。被告钟蔼霞。是被告董善超的妻子。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小明。原告马浩钧诉被告董善超、钟蔼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学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浩钧及被告董善超、钟蔼霞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小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董善超和我是朋友关系,2014年11月10日,被告董善超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我借款10万元,被告立下《借据》后我便将10万元现金交给了被告,由于被告说近期会归还给我,所以双方没有约定借款的利息。但被告借去款后,没有按约定归还借款给我,并关了手机,使我无法联系到被告,被告正在逃避债务。该借款被告是用于其生意资金周转,是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董善超的妻子钟蔼霞理应对该借款承担共同的还款义务。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给原告马浩钧(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付清款日止),二、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两被告辩称,被告董善超向原告的借款是其个人行为,与被告钟蔼霞无关,该借款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钟蔼霞不用承担归还的责任。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举证及质证一、原告的举证及被告的质证(一)原告欧智健的举证1、原告的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两被告的户口信息表。证明两被告的身份及他们是夫妻关系。3、《借据》一张。证明被告董善超借到原告10万元的事实。(二)被告的质证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三份证据没有异议。二、被告的举证及原告的质证。两被告没有证据向本院提交。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由于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三份证据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综合当事人的陈述及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被告董善超与原告马浩钧相识于2013年,后双方成为朋友关系。2014年11月10日,被告董善超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马浩钧借款10万元,被告董善超立下《借据》给原告收执,由于双方是朋友,被告又说近期会归还给原告,所以双方没有约定借款的利息。但被告借去款后,没有按约定归还借款给原告,原告在多次追讨无果的情况下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董善超向原告马浩钧借款10万元,有被告董善超出具给原告的《借据》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董善超也予以确认,本院予以认定;被告钟蔼霞辩称对董善超向马浩钧的借款根本不知情,也没有参与,且该款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由于被告钟蔼霞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借款为被告董善超与原告马浩钧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因此本案借款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请求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付清款日止给原告的请求本院依法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善超、钟蔼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2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付清款日止)给原告马浩钧。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被告董善超、钟蔼霞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学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劳锦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