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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商初字第2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胡发来与丘汉珏、林燕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发来,丘汉珏,林燕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2341号原告:胡发来。委托代理人:林金龙,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丘汉珏。被告:林燕萍。原告胡发来为与被告丘汉珏、林燕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发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胡发来负担。审 判 长  林日乾审 判 员  周晓瑶人民陪审员  叶锡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秀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