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30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呼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30民初17号原告呼某某,女,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告李某某,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呼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呼某某以其与被告李某某已在宜川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呼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呼某某承担。审判员 贺延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 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