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执民字第1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苏某与曾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遂执民字第1654号申请执行人苏某。被执行人曾某。申请执行人苏某与被执行人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2015)丽遂民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苏某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曾某应返还申请执行人苏某彩礼6万元。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曾某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无反馈。现被执行人曾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苏某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其逾期未向本院提供或报告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丽遂执民字第165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卓 君审判员 叶 敏审判员 孟志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溢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