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2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杨建芹与居剑龙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芹,居剑龙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2民初99号原告杨建芹。委托代理人陆正飞,盐城市大丰区南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居剑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芹诉被告居剑龙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建芹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建芹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杨建芹负担。审判员 韦翔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殷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