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民初字第7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唐某诉郑某某、夏某某、张某某、郑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郑某某,张某某,郑某甲,夏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7032号原告唐某,男,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某某,湖南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湖南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某,女,198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8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郑某甲,男,198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夏某某,女,199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郑某某、张某某、郑某甲、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6年1月22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75元,减半收取2487.5元,由唐某负担,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唐某负担。审 判 长 ���君芳人民陪审员 苏 麟人民陪审员 魏 建 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邓 旖 旎附:裁定书引用法律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