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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2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杨秀华诉佟有江、肖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华,佟有江,肖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2民初282号原告杨秀华,女,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告佟有江,男,195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告肖波,女,197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华与被告佟有江、肖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0.00元,减半收取70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冬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家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