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民初字第03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郝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3301号原告郝某。委托代理人刘新军,石家庄市藁城恒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李丹青,石家庄市藁城青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郝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郝某负担。审判员 高利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申朝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