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3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李盛武与刘继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盛武,刘继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322号原告李盛武。被告刘继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盛武与被告刘继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盛武于2016年1月22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提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盛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许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