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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陈保兴与陈保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保兴,陈保申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340号原告:陈保兴,农民。被告:陈保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保兴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保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保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保兴负担。审判员  王国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