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7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陈保兴与陈保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保兴,陈保申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340号原告:陈保兴,农民。被告:陈保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保兴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保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保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保兴负担。审判员 王国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