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30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司某某诉被告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某某,李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30民初364号原告司某某,女,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被告李某,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司某某诉被告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母建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在受理本案后,已依法在开庭三日前向原告司某某送达了开庭传票,开庭传票上载定的开庭时间为2016年1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习水县人民法院第三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但是原告司某某直至2016年1月22日11时30分仍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庭说明任何理由。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之规定,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司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8.00元,减半收取94.00元,由原告司某某负担。本裁定书即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母建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