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衢刑执字第90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周再树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刑执字第9044号罪犯周再树,现在浙江省第一监狱服刑。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8日作出(2012)台临刑初字第8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再树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被告人周再树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3年9月4日以(2013)浙台刑二终字第19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第一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忠兴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第一监狱指派警官周建明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周再树,证人王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周再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庭审中,罪犯周再树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无异议。出庭检察员对执行机关提请罪犯周再树减刑一年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再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周再树已退清赃款,已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证人王某的证言,《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原审判决书、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再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和检察员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再树准予减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4月27日起至2022年10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关新代理审判员 郑 星代理审判员 王其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