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执3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陈村华、戴爱珍与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浮蔡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村华,戴爱珍,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浮蔡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345-1号申请执行人陈村华,男,195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戴爱珍,女,195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浮蔡村第二村民小组,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浮蔡村后隔路。负责人许迈毅,组长。申请执行人陈村华、戴爱珍与被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浮蔡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浮蔡村第二村民小组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浮蔡村第二村民小组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浮蔡村第二村民小组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浮蔡村第二村民小组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冬 伟审 判 员 谢 安代理审判员 华 筱 靓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晶珏(代) 更多数据: